上海市地方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简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铺贴、木制品、门窗、吊灯、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己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墻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产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乎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给排水管道 3.1 基本要求 3.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乙烯排水管材、件。 3.1.2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3.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l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3.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3.1.6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3.1.7 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3.2 验收要求和方法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 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3.2.2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3.2.3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4、电气 4.1 基本要求 4.1.1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4.1.2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抵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4.1.3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1.4 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产线的容量。 4.1.5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1.6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4.1.7 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4.1.8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48mm。按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直为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4.1.9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4.2.1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4.2.2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头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土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4.2.3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按表l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mm
4.2.4 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5、 抹灰 5.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洁净、光滑、接搓平顺、线条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5.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抹来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5.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cm2为合格,全数检查。 6、 镶贴 6.1 墙面镶贴 6.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6.1.2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mm2。 6.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6.2 地面镶贴 6.2.1 基本要求同6.1.1 6.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6.2.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6.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6.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6.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7、 木制品 7.1 壁橱及吊橱 7.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7.2 护墙板 7.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缝隙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7.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6的规定。 7.3 木地板 7.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污,刨平压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墻面之间应留8mm~10mm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3.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5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表6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7.4,细木工板 7.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4.2 细木工制品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8、 门窗 8.1 铝合金门窗 8.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2.0mm。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 表7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表8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8.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干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8.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8.2 PVC塑料门窗 8.2.1 材料要求及验收方法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纲,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1.2。 8.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同8.1.2 8.2.3 PVC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8.3 木门窗 表9 铝合金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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